俄克拉荷马州通过HB2272法案修正案 9月1日起大麻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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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矶华人资讯网8月18日报道(记者 Grace)

1、假新闻风波始末和法案通过与否争议

近日,本网记者在采访了一位俄克拉荷马州大麻行业观察者和管理者张先生后,报道了“政府将严打俄克拉荷马华人大麻业 熊市来临 离场者剧增”一文。报道刊出后,引发了一些大麻从业者的质疑,甚至指该报道为“谣言”。

文章援引了受访者发给记者的一则有关HB2272法案的英文媒体新闻。
作者为:Andriana Ruscitto,
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
新闻发布平台为:cannabisbusinesstimes

新闻称:“近日,俄克拉荷马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对医用大麻企业设置临时许可证上限,这可能会使企业进入医用大麻行业的难度加大,众议院于3月10日以69票对21票通过了2272号众议院法案。如法案摘要所述,该措施将“指示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OMMA)自2021年9月1日起限制药房、加工商和种植者许可证的数量。”这将包括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有效许可证和待决申请的总数……制定该法案的众议员乔希·韦斯特说,他设计该法案是为了减缓该州日益增长的非法市场产业……该州有10000多个种植者、加工商和药房的有效许可证;然而,该法案旨在将有效许可证的数量减少到8000个:2000个药房、1000个加工商和5000个种植者。从2021年9月1日起,任何药房、加工商或种植者被许可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在18个月内积极使用许可证,则无权续签该许可证。这项措施目前正提交俄克拉荷马州参议院,如果获得通过,将一直有效到2023年9月。“







本网翻译的这则英文报道在俄克拉荷马大麻业者中引发广泛讨论。当地颇为知名的麻妈妈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在其网站和一些微信群中表示,报道中所引用翻译的新闻是假新闻,并称之为“谣言”。






麻妈妈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发文表示反驳理由:“只是众议院过了,参议院还没过,意味着没有过就被否决了。这次法案在5月份没有被通过和批准,所以对申请大麻牌照不会有任何影响。以后就算是这个法案被重新提起,也将是2022年的事情,今年不会有任何的变动和影响。”







对于麻妈妈抨击为“假新闻”的指责,记者高度重视,再次与提供新闻线索的受访者张先生取得联系核实。张先生称,在他印象中HB2272法案是通过了,并表示:“的确不可能关闭申请牌照通道,只是申请难度提高,不会像之前那么宽松。另外,政府要取缔非法的、不合规的大麻农场,但俄克拉荷马州绝对合法合规的农场很少,只是大家不愿意拿到桌面上来说。”

此外,另一位工友给记者发来重要信息告知:9月1日政府要开始大规模检查,律师要求其所在的农场于8月25日之前把大麻植物全部清空,要让农场处在停业状态才行。

而在当地的几个大麻微信群里,同样有人表示HB2272法案已经通过,这其中包括一位叫okc广福联合事务所kyle的网友和一位叫Philz的网友。







麻妈妈事务所也在某大麻微信群里对记者这则新闻表达了不满:“每天都有客人问我是不是申请不到牌照,牌照是不是不能申请了,谁说不担心?你这个新闻出来太多人问我,问到我觉得很浪费时间回答,现在统一回答:‘是假的’。”




众说纷坛,记者无法满意这种一棍子打死的答复,且更加感到蹊跷,因为,虽然很多新入场的群体,比如麻妈妈和她的客人,关心牌照的申请问题,但也有很多已入场的群体,比如小老板/工友等人,关心法案通没通过的情况,会不会受到冲击的问题,许可证能不能持续的问题,2272法案到底通过没有?哪些条款有争议?

记者依然有重重困惑,期待寻求切切实实的真相并公诸于众。记者拒绝了私聊的建议,最后请第三方人士转达了记者的一些疑问。



8月17日早上,麻妈妈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在其网站和群里发了新的声明,并回应了持反对意见的两位网友,表示此法案修正案已经通过,通过的内容包括大麻局要展示财务状况、大麻局要入场检查、有获得许可的宽限期,而没有通过的内容是限制牌照。




2、HB2272法案具体内容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确实有不少小业主和工友对HB2272法案并不了解。本网对该法案全部内容进行了翻译,希望可以帮助部分俄克拉荷马大麻从业者了解更加详实的信息。有不准确之处,还请大家谅解 !


众议院

BILL NO. 2272 By: West (Josh), Cornwell, McEntire, Sneed and Grego of the House

参议院的Murdock, Bergstrom, Bullard, Pederson和Rogers。

一项与医用大麻有关的法案;修订《O.S.L.2019》第11章第15节(63 O.S. Supp. 2020,第427.15节),该节与披露财务利益有关;要求在特定日期前对医用大麻企业的外国利益进行伪证证明;修订《O.S.L.2019》第477章第6节(63 O.S. Supp. Supp. 2020,第427.6节),该节涉及监督和纪律处分;更新法定参考文献;修改语言;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定的检查;提供宽限期以获得遵守;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提供商业运营证明的情况下终止许可;规定生效日期;宣布紧急情况。


题目:医疗大麻 医用大麻
由俄克拉荷马州制定。

第1款 修正 O.S.L. 2019年第11章第15节(63 O.S. Supp. 2020,第427.15节),修订如下。

第427.15节

A. 特此授权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制定医用大麻企业披露财务利益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

B.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目前的医用大麻企业许可证持有者和寻求获得医用大麻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伪证的惩罚下提交一份证明,确认或否认在医用大麻企业经营中存在任何外国金融利益,并应披露此类所有权的身份(如果适用)。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持有者应在本法案生效后60天内,向俄克拉荷马州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管制局提交此类证明。医用大麻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在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批准医用大麻营业执照申请后60天内,向该局提交此类证明。如果没有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向该局提交证明或附带资料,将导致医用大麻商业执照被立即撤销。该局应规定本款规定的证明形式,并在其可公开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形式。

第2节。经2019年《O.S.L.》第477章第7节(63 O.S. Supp. 2020,第427.6节)修订的2019年《O.S.L.》第11章第6节修订如下。

第427.6节

A. 州卫生部应处理与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计划有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医用大麻计划有关的监督和惩戒行动。

B.
1. 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可对根据本法、《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颁发的任何医用大麻营业执照的持牌人或申请人进行现场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本法、《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或根据本节规定提交的材料。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可进入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的许可场所,以评估或监督遵守情况。

2. 检查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检查应限于每个日历年两次,并在现场评估前24小时通知医用大麻企业申请人或持牌人。然而,当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或部门表明,由于违反本法或不遵守《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有必要进行额外的检查。如果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或部门认为这种通知会导致证据的破坏,则这种检查可以不通知。

3. 该局可以审查有执照的医用大麻企业、有执照的医用大麻研究机构或有执照的医用大麻教育机构的相关记录,并可以要求与这些人或实体以及与这些实体有关联的人进行面谈,以确定是否遵守该局的规则、要求和适用法律。然而,在与医用大麻企业、研究设施或教育设施进行任何面谈之前,如果该企业或设施或其任何代理人或雇员或承包商提出要求,应给予被许可人足够的时间在此类询问期间获得法律代表。

4.该局应将针对被许可人的犯罪活动指控的投诉提交给俄克拉荷马州或当地适当的执法当局。

C. 对于不遵守本法(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规定的条款、条件和准则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可根据本法采取惩戒行动。

D. 纪律处分可包括撤销、暂停或拒绝申请、许可证或最终授权以及该局或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E. 在以下情况下,可对医用大麻商业执照持有者采取纪律处分。

1. 未能遵守或满足本节的任何规定。
2. 伪造或虚报提交给该局的任何材料或信息。
3. 不允许或阻碍该部授权代表的监督访问。
4. 不遵守向该部作出的任何确认、核查或其他陈述。
5. 不提交或披露本节要求的信息或该部要求的其他信息。
6. 未能纠正因审查或审计财务记录或其他材料而引出的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
7. 不遵守该局对许可场所或材料的访问要求。
8. 未按规定支付罚金。
9. 挪用医用大麻或任何医用大麻产品,由该局确定。
10. 威胁或伤害病人、医疗从业人员或该局的雇员。
11. 任何其他表明违反该局所确定的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F. 对执照持有者的纪律处分可包括施加金钱上的惩罚,这些惩罚可由该局评估。

G. 对医用大麻企业在任何两年时间内向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人进行销售的处罚,可能包括对首次违规者处以1000美元的初始罚款,对随后的任何违规行为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医用大麻企业可能会被吊销根据本法和《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如果显示违规是故意的或严重疏忽。
ENR. H. B. NO. 2272 Page 5

H.
1. 对于患者或护理人员故意和不允许将医用大麻、浓缩物或产品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的初犯,不应受到刑事法规的惩罚,但可被处以200美元的罚款。
2. 2. 患者或护理人员将医用大麻、浓缩物或产品转给未经授权者的第二次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事法规的处罚,但可被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款,并且在证明违法行为是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可被吊销执照。
I. 以下个人或实体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该局的行动或拟议行动提出异议。
1. 医用大麻企业、研究机构或教育机构的执照持有人,其执照已被立即中止,或已收到中止或吊销执照或采取其他纪律行动的预期行动通知;以及
2. 许可证已被立即吊销或已收到暂停或吊销许可证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的预期行动通知的病人或护理人员的许可证持有人。
J. 根据本节规定举行的所有听证会应符合《俄克拉荷马州行政程序法》,即《俄克拉荷马州法规》第75章第250节及以下内容。
K.

1. 从2021年9月1日起,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应在医用大麻药房所在地、医用大麻商业种植者所在地和医用大麻加工者所在地安排与医用大麻药房持牌人的现场会议和合规检查。现场会议和合规检查应在医用大麻药房许可证、商业种植者许可证或加工者许可证颁发后的前180天内进行,并应以核实医用大麻企业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正在积极经营或正在努力实现经营状态为目的。

2. 如果在现场会议和合规性检查时,医用大麻商业执照持有者未能向管理局提供证明,证明医用大麻商业正在积极运营或正在努力实现运营状态,管理局应给予医用大麻商业执照持有者180天的宽限期以实现运营。宽限期届满后,管理局应安排第二次现场会议,并对该场所进行合规检查,以核实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开始在许可场所经营或正在继续努力实现经营状态。

3. 如果在第二次现场会议和合规性检查后,医用大麻商业执照持有者未能向管理局提供证明,证明医用大麻商业执照持有者正在积极经营或正在继续努力实现经营状态,管理局应有权再给予医用大麻商业执照持有者180天的宽限期以实现经营。

4. 第二个宽限期到期后,如果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持有人未能向管理局提供证明,证明医用大麻业务正在许可的场所积极开展业务,则管理局应终止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
第3款 本法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第4节 为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现宣布存在紧急情况,因此本法应在其通过和批准后生效并具有完全效力。

附:该法案于2021年4月21日在参议院通过,2021年5月14日在众议院通过,并于2021年5月18日由州长签字。
至于备受关注的HB2272法案应该如何解读,洛杉矶华人资讯网记者近日将请专业律师为大家解答,尽请期待!
如果大家对该法案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文末提问留言或电邮graceyu@chineseinla.com,记者将提前统一汇总给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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