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NO. 2272 By: West (Josh), Cornwell, McEntire, Sneed and Grego of the House
参议院的Murdock, Bergstrom, Bullard, Pederson和Rogers。
一项与医用大麻有关的法案;修订《O.S.L.2019》第11章第15节(63 O.S. Supp. 2020,第427.15节),该节与披露财务利益有关;要求在特定日期前对医用大麻企业的外国利益进行伪证证明;修订《O.S.L.2019》第477章第6节(63 O.S. Supp. Supp. 2020,第427.6节),该节涉及监督和纪律处分;更新法定参考文献;修改语言;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定的检查;提供宽限期以获得遵守;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提供商业运营证明的情况下终止许可;规定生效日期;宣布紧急情况。
题目:医疗大麻 医用大麻 由俄克拉荷马州制定。
第1款 修正 O.S.L. 2019年第11章第15节(63 O.S. Supp. 2020,第427.15节),修订如下。
第427.15节
A. 特此授权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制定医用大麻企业披露财务利益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
B.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目前的医用大麻企业许可证持有者和寻求获得医用大麻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伪证的惩罚下提交一份证明,确认或否认在医用大麻企业经营中存在任何外国金融利益,并应披露此类所有权的身份(如果适用)。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持有者应在本法案生效后60天内,向俄克拉荷马州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管制局提交此类证明。医用大麻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在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批准医用大麻营业执照申请后60天内,向该局提交此类证明。如果没有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向该局提交证明或附带资料,将导致医用大麻商业执照被立即撤销。该局应规定本款规定的证明形式,并在其可公开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形式。
第2节。经2019年《O.S.L.》第477章第7节(63 O.S. Supp. 2020,第427.6节)修订的2019年《O.S.L.》第11章第6节修订如下。
第427.6节
A. 州卫生部应处理与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计划有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医用大麻计划有关的监督和惩戒行动。
B. 1. 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可对根据本法、《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颁发的任何医用大麻营业执照的持牌人或申请人进行现场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本法、《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或根据本节规定提交的材料。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管理局、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可进入医用大麻业务许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的许可场所,以评估或监督遵守情况。
G. 对医用大麻企业在任何两年时间内向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人进行销售的处罚,可能包括对首次违规者处以1000美元的初始罚款,对随后的任何违规行为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医用大麻企业可能会被吊销根据本法和《俄克拉荷马州医用大麻和患者保护法》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如果显示违规是故意的或严重疏忽。 ENR. H. B. NO. 2272 Page 5
H. 1. 对于患者或护理人员故意和不允许将医用大麻、浓缩物或产品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的初犯,不应受到刑事法规的惩罚,但可被处以200美元的罚款。 2. 2. 患者或护理人员将医用大麻、浓缩物或产品转给未经授权者的第二次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事法规的处罚,但可被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款,并且在证明违法行为是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可被吊销执照。 I. 以下个人或实体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该局的行动或拟议行动提出异议。 1. 医用大麻企业、研究机构或教育机构的执照持有人,其执照已被立即中止,或已收到中止或吊销执照或采取其他纪律行动的预期行动通知;以及 2. 许可证已被立即吊销或已收到暂停或吊销许可证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的预期行动通知的病人或护理人员的许可证持有人。 J. 根据本节规定举行的所有听证会应符合《俄克拉荷马州行政程序法》,即《俄克拉荷马州法规》第75章第250节及以下内容。 K.